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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160号

 成文日期:200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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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废止,废止第三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2.条款废止,废止第一条、第二条,附件1、附件2、附件3。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外交部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有部分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携带自用车辆进境,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为了落实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于通知下发前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办理车购税申报纳税时,除按照《通知》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一)对于无《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身份证明》)的馆员(名单见附件1),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见附件3)“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于无《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的馆员(名单见附件2),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本人,复印件与《通知》规定的其他资料作为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有关事宜。
    三、2005年度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名单已在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2005年度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核对已办理情况,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总局。
    附件:1.已离任回国无身份证明驻外使领馆馆员名单
    2.已离任回国无身份证明报税联驻外使领馆馆员名单
    3.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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