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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1号

 成文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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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93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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