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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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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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