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1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消费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