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0-07-27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