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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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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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