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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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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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