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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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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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